- 買賣房屋或土地訂定之「公契」應貼繳印花稅、「私契」不用貼花
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:「典賣、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:指設定典權及買賣、交換、贈與、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」,因此,持憑辦理物權登記的公契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,應貼繳印花稅。
該局提醒民眾注意,私契雖不用貼花,但如果在私契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,因具有代替「銀錢收據」性質,應由收款人於收款時按收款金額4‰貼用印花稅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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